托收是根據(jù)是否隨附貨運單據(jù),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。國際貿(mào)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。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: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。
a.付款交單(D/P)。出口方在委托銀行收款時,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(進口方)付清貨款時,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(jù),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,稱為付款交單。按付款時間的不同,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。即期付款交單(D/P Sight),出口方按合同規(guī)定日期發(fā)貨后,開具即期匯票(或不開匯票)連同全套貨運單據(jù),委托銀行向進口方提示,進口方見票(和單據(jù))后立即付款。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后交出貨運單據(jù)。遠期付款交單(D/P
after Sight),出口方按合同規(guī)定日期發(fā)貨后,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(jù),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提示,進口方審單無誤后在匯票上承兌,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,然后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(jù)。
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: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(jù),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。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,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匯票的付款期限,通常有兩種規(guī)定期限的方式: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。買方在付款后,即可提貨。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。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托收據(jù)(T/R)借取貨運單據(jù),以便先行提貨。所謂信托收據(jù),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,表示愿意以銀行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、報關、存?zhèn)}、保險、出售,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。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。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,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,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。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(jù)將單據(jù)借給進口方。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,與代收行無關,稱之為”付款交單,憑信托收據(jù)借單(D/P,
T/R)”。從本質上看,這已不是“付款交單”的做法了。
b.承兌交單(D/A)。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(fā)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,連同貨運單據(jù)委托銀行辦理托收,并明確指示銀行,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(jù)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。
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“付款交單,憑信托收據(jù)借單”一樣,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,即可取得貨運單據(jù),憑以提取貨物。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,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。因而,出口商對采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(tài)度。
托收方式對買方比較有利,費用低,風險小,資金負擔小,甚至可以取得賣方的資金融通。對賣方來說,即使是付款交單方式,因為貨已發(fā)運,萬一對方因市價低落或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拒付,賣方將遭受來回運輸費用的損失和貨物轉售的損失。遠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,賣方承受的資金負擔很重,而承兌交單風險更大。托收是賣方給予買方一定優(yōu)惠的一種付款方式。對賣方來說,是一種促進銷售的手段,但必須對其中存在的風險持慎重態(tài)度。
我國外貿(mào)企業(yè)以托收方式出口,主要采用付款交單方式,并應著重考慮三個因素:商品市場行情,進口方的資信情況即經(jīng)營作風和財務狀況,以及相適應的成交金額。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場行情。因為市價低落往往是造成經(jīng)營作風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動因。市價堅挺的情況下,較少發(fā)生拒付,且即使拒付,我方處置貨物也比較方便。
我外貿(mào)企業(yè)一般不采用承兌交單方式出口。在進口業(yè)務中,尤其是對外加工裝配和進料加工業(yè)務中,往往對進口料件采用承兌交單方式付款。